年前后,随着高智公司等专利运营公司在国内的出现,Patent Troll这一名词在国内不胫而走。随后Patent Troll、NPE、PAE等各种类型的实体,成为近年来专利领域关注的热点,引发了大量争议和讨论。近年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实证研究报告和大量学术论文的研究和分析,向外界更加客观、真实地展现了NPE、PAE的类型特征、运营模式以及诉讼许可策略等。然而相较而言,国内缺乏针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性调查和分析,部分观点仍停留在早期对Patent Troll模式的认识和判断上。本文旨在更加全面、客观地针对NPE、PAE的概念、类型、模式、影响等问题进行重新解读,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
概念历经演变
上世纪年代开始,在美国出现了一批专门从其他公司购买专利,并以发起专利诉讼或专利许可为主要盈利手段的小型公司。时任英特尔公司副法务官的Peter Detkin在应对此类公司发起的一系列专利诉讼时,将他们称为Patent Troll。Patent Troll在国内多被学者称为“专利海盗”“专利流氓”或“专利蟑螂”。这本是一种戏谑的称呼,却由于形象地描述了此类公司的活动特点,被广为流传。然而这一定义本身带有负面评价,很容易使社会公众对这类主体及其运营模式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并且造成误解。
为了更加客观地研究此类实体及其运营模式,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研究报告中,开始使用NPE(非专利实施实体)的概念。NPE是指拥有专利,但自身并不从事生产、制造或者销售产品的专利持有实体的总称。显然这一概念比Patent Troll更加客观、规范,也更准确地指明了这类实体拥有专利但不实施的特点,此后政府机构和学者开始长期使用这一概念用于政府文件和学术论文中。然而随着NPE概念的广泛适用,人们发现NPE定义的范围十分宽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开发公司以及专利中介公司等也都属于典型的“NPE”,而这些“NPE”持有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技术开发或技术转移。
为了更加严谨地定义此类实体,年美国学者又提出了PAE(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的概念。PAE(专利主张实体)是指专门从第三方获取专利,利用专利诉讼或者专利许可获取收益,而自身并不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商品的公司实体。这一定义更为全面地指出了专利主张实体的三大主要特征,相较于Patent Troll的定义更加客观、严谨,也可以与其他类型的NPE实现区分。年开始,美国白宫及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在其报告和文件中正式使用这一概念。概念的混用和界定不清,也给当前针对NPE、PAE问题的讨论增加了困难,笔者认为PAE是当前更为客观、严谨的概念,而如果使用NPE这一概念则应当明确说明不包含高校、科研机构等类型的实体在内。
运营模式分析
当前对于专利主张实体的一个重要误读,就是将专利主张实体认定为只存在单一类型并且其运营模式为频繁地发起专利诉讼。而根据实证调查,专利主张实体在出现后,其类型和模式就开始不断演化,当前可以分为“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Litigation PAE)和“组合型专利主张实体”(Portfolio PAE)两大类。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的规模通常较小,在获得专利后,通过发起专利诉讼或达成和解协议来获取收益。组合型专利主张实体的规模则十分庞大,其拥有专业的专利分析、管理和许可团队,通常打造拥有数百或上千项专利的大型专利组合。其很少发起专利诉讼,而更多的是通过寻找合适的许可目标,开展许可谈判来获取收益。
而根据最新的研究数据,虽然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数量更多,发起的专利诉讼也占PAE全部诉讼的%,但其获取的收益仅占PAE总收益的%。而数量有限的组合型专利主张实体,尽管很少发起专利诉讼,但其获取的收益却占PAE总收益的%。可见,与以往人们对NPE或PAE的认识不同,专利诉讼仅仅是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的主要获利手段,而专利主张实体获取大规模收益的主要模式则在于其专业化的专利分析与投资、打造专利组合与实施专利许可。
价值影响评判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专利主张实体作为专利持有者,在符合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属于专利主张实体行使其合法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确实产生了不合理的影响,则需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而非对其行为动机等进行评价。
当然,作为专业化的专利持有者,专利主张实体会充分运用各类诉讼与许可策略,充分实现专利的商业价值。例如在美国,专利主张实体利用了当前美国专利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特点,在专利诉讼中往往提出稍低于诉讼成本的和解费用,使被告方迫于诉讼成本的压力从而接受和解协议。专利主张实体也会利用诉讼管辖规则,大量选择倾向于维护专利权人的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诉讼,使个别法院的案件数量长期占据美国专利诉讼总量的半数以上。而针对专利主张实体出现后专利诉讼增加产生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通过案例判决来进行规范和纠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份判决中放宽了诉讼费转移规则的适用条件,而另一份判决则限缩了专利诉讼的管辖范围,从而对专利主张实体诉讼策略与许可策略的运用起到了规范和限制作用。
专利主张实体的出现一方面给专利权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获利模式,增加了其实现专利价值的可能性,促进了专利的投资和收购,而另一方面,专利主张实体将专利许可的功能从主要为了生产、经营而进行的“事前许可”,演变为在产品研发、销售后对公司企业进行的“事后收费”。
从积极的角度看,其一,专利主张实体提高了发明人收回投资的效率和可能性,中小型技术公司或个体发明者在被他人侵权后,选择与专利主张实体合作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侵权人发起诉讼或达成许可。其二,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增加了技术投资和技术转移的效率,专利主张实体可以对具有潜力的发明人或技术团队进行投资,进而鼓励技术开发,并通过专利许可来实现商业价值。
从消极的角度看,其一,专利主张实体中获取了不合理的收益。专利主张实体所持有的专利中某些专利的价值并不高,这些专利并没有产生创新性产品,而只是被用于专利诉讼或者专利许可来获取收益。其二,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转移了新资源。专利主张实体自身并不从事技术开发,却利用其资金和专业人员的优势获取高额收益。这无形中提高了技术交易成本,使创新资源从发明人和生产企业向专利主张实体转移。
应对措施建议
专利主张实体最早在美国出现,并且得到快速发展。随着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全球最大的商业市场,我国很可能成为继美国之后专利主张实体集中涌现的地区。根据《亚太知识产权年度报告》,近年来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发起的专利诉讼数量不断增加,也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专利主张实体活动在我国的升温。但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主张实体的大规模收益并非来自于专利诉讼而是来自于专业化的专利许可。因此,仅仅依靠当前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数量有限的专利诉讼还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的真实活动情况。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产业发展特点,造成了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及许可活动极为活跃,这对美国原有的专利法律制度和创新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近年来美国政府和学术机构不断加大对于NPE和PAE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也不断通过发布立法法案和案例的方式来不断修正法律规定,从而规范NPE和PAE的活动。但是,不能因为美国针对专利主张实体所持续采取的限制和规范措施,以及少数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发起的诉讼活动,就贸然对专利主张实体采取限制和打压等措施并对其活动的性质进行简单定性。
专利主张实体本身是一个中立的概念,而实际上专业化的专利投资、运营及许可实体也是专利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专利主张实体的类型和模式多样,其越来越多承担起专利投资、专利运营、专利中介的功能。因此在我国不断提升专利运营规模、加大专利技术研发投入的发展趋势下,一定要充分认识到NPE和PAE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应当在长期、深入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地认识NPE和PAE等各类实体。
基于我国专利制度和我国产业发展实际,针对专利主张实体,我国应当采取以下应对策略:一方面,为了尽快提升我国的专利运营能力和效率,应当客观认识专利主张实体的积极作用,引导和发挥其在提升专利权人维权效率、促进专利技术投资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利用专利主张实体的专业化功能盘活大量沉积于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的技术资源,提高专利运营和技术转化的效率。另一方面,为了应对专利主张实体对于创新机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可以充分借鉴近年来美国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所采取的司法和专利制度改革措施,通过提升专利审查质量、改革诉讼规则、完善竞争法规范等措施,通过法律规则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作者:吕 磊; 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