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使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救治,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全院各临床科室
3、定义
凡经科内讨论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遇紧急情况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处理时,或院内科室和院外邀请我科医师会诊,均属会诊范畴。
4、标准规范
(1)邀请会诊后,会诊医师看病人时,应由主管医师在场陪同,介绍病人基本情况以及请会诊目的。主管医师不在时,应由值班医师或住院总陪同。
(2)急会诊:如由值班医师提出,需经本科室值班主治医师或住院总医师同意。由值班医师或住院总医师电话通知,告知会诊原因。重大紧急会诊任务由科主任安排人员参加。
(3)院内大会诊:涉及需院内多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跨科及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 出并报医疗事务部同意,召集有关科室人员参加,此类会诊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由科主任主持。
(4)院外会诊:凡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医师填写会诊单或病情摘要,经医疗事务部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由本院业务院长或科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5)凡科内、院内、院外会诊,主管医师应事先准备好各项有关资料,负责介绍病史要点,并作好详细记录,综合归纳后写入病历。
(6)科间普通会诊时,得到会诊通知单小时内安排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前往,会诊后应在病历中记录。
(7)科间急会诊时,一般由住院总医师在分钟内前往会诊,若住院总医师正在会诊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科主任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前往,并作好会诊记录。
(8)外院请我院会诊,必须由邀请医院医疗事务部与我院医疗事务部联系并办理手续。科主任根据病情安排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